殴打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的其中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其行为方式一般采取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占全市治安案件发案总数的25%左右,是影响辖区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不可忽视的治安问题。为此,我们对殴打他人案件的特点、现状、成因做了以下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一、殴打他人案件的特点和现状
以2007年此类案件为例,从案件发案数分析,去年殴打他人案件共受理1597起、占全部治安案件的27.1%。从查处人员分析,去年共查处违法人员1486人,占全部治安案件违法人员总数的26%。从查处的处所分析,发生在居民区的552起、占36.9%,广场街道175起、占11.7%,商业场所119起、占7.9%,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85起、占5.7%,娱乐场所76起、占5.1%,其他处所486起,占32.6%。从违法人员结构分析,行为人在18岁以下的50人,18岁至25岁之间的285人, 26岁至35岁之间的607人,36岁以上的544人。
二、殴打他人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对此类案件调解处理过多,调解范围过宽。对于殴打他人案件,许多基层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选择的处理方式是调解,其次为其他处理、罚款、警告,最后的方式为拘留,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调解范围过宽,对于明显不属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仍然进行调解。以2007年全年殴打他人案件为例,2007年受理的殴打他人案件1597中,调解处理的有1204起,占此类案件的75.3%。
(二)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就低不就高”,处理随意性大。一些基层单位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怕麻烦、图省事,多采取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理等“低限”,而不是治安拘留的“高限”。以2007年为例,全年共查处此类案件违法人员1486人,其中警告4人、罚款128人、拘留123人。而其他处理达1231人,占处罚总人数的82.8%。处罚的随意性极易造成执法不公,特别是对有明显过错、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较恶劣的违法行为人不处理或处理较轻,这样就使得一些违法行为人有恃无恐,殴打他人案件有增无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殴打他人案件大多是由于酒后滋事、口角纠纷等引发的。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口角争斗便大打出手,以拳脚、棍棒解决,打伤人后便想以赔偿医药费等方式了结,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从2007年查处此类案件的违法人员结构分析,共查处违法人员1486人,其中18岁以上的就达1436人,占此类案件违法人员的96.6%,这部分人都是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但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矛盾纠纷,导致矛盾升级。
三、殴打他人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处理力度。殴打他人案件发生后,要及时受理,认真取证。特别是对涉及违法人员较多的,更要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为更好的处理案件做保证,不能以罚款、调解等方式简单处理了事,要严格区分双方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人,震慑违法犯罪。
(二)针对此类案件多发时段、区域的规律特点,科学调整巡逻方式,加大对案件多发时段、区域的巡逻、防控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尽量把闹事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情的扩大化、复杂化。
(三)要注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调解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案件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真正做到不徇私、不偏袒,尽量避免上诉案件和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加强对执法办案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和调解处理纠纷的能力,同时加强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