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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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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高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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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户政科(7950096转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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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10、 7811000(市效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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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类型:办理户口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婚育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从2004年11月lO日起,市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宁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变动申请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凭职工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并经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等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