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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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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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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桐山(7812463)桐城(7813099)山前(7836329) 前岐(7572166)佳阳(7579666)沙埕(7581105) 贯岭(7654939)叠石(7695016)管阳(7635201) 点头(7675041)白琳(7377877)磻溪(7399136) 秦屿(7261010)店下(7291802)龙安(7297110) 硖门(7241010)嵛山(7202181)户政科(7950096转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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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10、 7811000(市效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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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类型:办理户口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