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指南

来源:办公室 作者:管理员 时间:04-19 点击:735次 【字体: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经办人员

各派出所户籍内勤

窗口电话

桐山(7812463)桐城(7813099)山前(7836329)

前岐(7572166)佳阳(7579666)沙埕(7581105)

贯岭(7654939)叠石(7695016)管阳(7635201)

点头(7675041)白琳(7377877)磻溪(7399136)

秦屿(7261010)店下(7291802)龙安(7297110)

硖门(7241010)嵛山(7202181)户政科(7950096转3111)

投诉电话

110、 7811000(市效能办) 

一、审批类型办理户口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条件及提供材料

1、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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